有關本校清算期間之債權認定公告

有關本校清算期間之債權認定公告

公告時間: 113年7月3日

有關本校清算期間之債權登記已於113年5月31日截止,並於113年6月26日經台灣首府學校財團法人第八屆董事會第15次會議決議如下:

一、 根據民法第126條的規定,工資、年金等定期給付的請求權,如未在5年內行使可能面臨消滅時效。民法第144條的規定,時效完成後,債務人得拒絕給付。因此,超過5年以上之債權申請不列入本校債務。

二、 5年以內之債權申請,由第三方法院訴訟審理,依判決結果認列。

三、 關於學校剩餘的經費,請學校研擬處理方案送董事會討論後,報部審核再實施。